乐至县再生水管网配套延伸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标段
补遗书通知书2号
现对乐至县再生水管网配套延伸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作出以下调整: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条款调整如下: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招标文件原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0.7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注:(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
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第11条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调整如下: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招标文件原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1.1 |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可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可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按开标前28天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资阳市信息价执行,若资阳市没有的材料,按顺序参照《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简阳市、成都市(除简阳市的区市县)、《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内江市、自贡市、眉山市、遂宁市、信息价执行;若信息价都没有的,以发包人、监理公司、承包人等各方共同认质认价确定。本合同规定的可调价材料为:沥青、沥青混凝土、砂浆、砌块、钢材(含钢筋、型钢、钢板、钢管等)、混凝土、砖、水泥、砂石、砂砾石、汽油、柴油、电线、电缆、桥架等。;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3、原开标时间2025年2月19日9时30分延期至2025年2月25日9时30分。
4、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